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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沾染有异氰酸酯类(MDI)的危废获利5000元,被罚70万!
来源:国家固废技术情报共享平台   发布时间:2025-02-10   浏览:6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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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企业进行了深入调查。在细致的调查与询问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擅自将沾染有异氰酸酯类(MDI)的危险废物铁桶(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委托给无经营资质的人员进行处置。该企业在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期间,共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获利5520元,已移送公安机关。

该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并非法获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并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70万元。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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