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南日报报道,11月29日下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根据决定草案精神,湖南省拟于明年起征收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同时不再征收排污费。其中,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拟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拟为每污染当量3元。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厅组织专家测算,湖南省大气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为每污染当量1.76元,水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为每污染当量2.85元,现行排污费标准明显低于企业治污成本,无法激励企业主动治污。因此,为不断提升环境质量,有必要适当提高环保税标准,且只有所征收的环保税高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才能激励企业治污而不是直接排放。同时,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税。这一规定比原排污费优惠政策只减半征收更优惠,湖南省火力发电、水泥等重点行业多数企业均能完成减排任务,享受税收优惠,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