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江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栗县分公司和山东征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上栗县工业园集成线路产业园及配套设施EPC项目公共配送中心冷链仓库保温项目”过程中,将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三氯一氟甲烷(CFC-11)的聚氨酯材料喷涂在冷链仓库的墙壁、过道、天花板上,造成了大气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